發信人: fffhghgjh (修修) 看板: math86 日期: Tue Jun 19 17:49:36 2001 標題: 網路謠言?(正露丸) 這已經是則有點時日的消息了,應該有滿多人聽過了?! 消息是這麼說的: 証露丸原名為征路丸, 是第二次世界大戰時,日軍提供給在南洋作戰的士兵服用的, 其配方中含有非常強力的消毒成分。 而目前日本已經禁賣了,但卻大量銷往台灣。 文末,當然是希望大家轉告親朋好友,正露丸千萬不要吃啊! -- 有此一說: 很難想像一個這麼毒的藥,居然可以在台灣賣這麼久, 不但政府單位沒有查禁它,而且也沒聽說有人吃出啥問題。 不過,基於追查事實的心態,(其實是有點吃飽撐著 :p ) 修修寫了信到「全國藥物不良反應通報中心」和「行政院衛生署」, 得到的消息都是否定的,也就是根本沒這回事。 以下分別轉貼這兩個單位的回信,讀者大可以略過。 == 您好: 根據我們的查詢結果:目前日本並無回收此藥。 而國內亦無收到相關副作用報告。 若有進一步消息,我們會再e-mail給您。 謝謝! 全國藥物不良反應通報中心 敬上 == 敬啟者: 所傳郵件,業已收悉。 領有本署核發之輸入藥品許可證者,係依「藥事法」及「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」, 檢齊相關查驗登記資料經審查核可,並經本署藥物食品檢驗局檢驗合格。 前述查驗登記資料包括〝生產國最高衛生主管機關出具之製售證明正本文件〞(有效 期間二年),該文件須載明該藥品由何廠製造及在該國自由販賣,若製售證明內容所 載製造與販賣情形不明確者,不予受理登記。 依據藥事法第四十七條規定:「藥品製造、輸入許可證有效期間為五年,期滿仍須繼 續製造、輸入者,應事先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展延之。但每次展延,不得超過 五年。逾期未申請或不准展延者,撤銷其許可證。」依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規定, 輸入藥品於展延時,亦應檢附〝生產國最高衛生主管機關出具之製售證明正本文件〞。 經查,目前本署所核准藥品名為“正露丸”之輸入藥品,收載於1998~99日本醫藥品集 中,其類別為〝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〞,使用此類藥品,請遵照醫師、藥師或藥 劑生指示,以保障用藥安全。 感謝您的來信,祝您健康、快樂! 行政院衛生署 敬復 -- 本文只是提供對網路消息的另一個看法, 以上消息也是修修從網路上節錄下來的。 (或許這也算是另一種網路謠言吧! :p ) 是「其來有自」,或是「寧可信其有」,還是「謠言止於智者」, 只能憑讀者的智慧判斷了。 -- 地球總是會轉的 日子總是要過的  -- * Origin: 中山大學 West BBS-西子灣站 * From: 140.117.35.131 [已通過認證]